|
近日,由萧山区办事服务中心国土窗口拟订的《杭州市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试行)》已正式出台,对萧山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对象、续期程序、出让金收费标准等进行了全面明确。
萧山区在90代初就解放思想,实行了弹性供地政策,出台了具有萧山特色的级差地租政策,将法定最高年限为50年的工业用地,分成了20年、30年、40年、50年等四个不同档次,供企业在办理工业用地出让时进行年限选择,当时萧山的企业大多办理了20年的工业用地。时至今日,最早实行出让20年期的工业用地已陆续到期,为了解决历史包袱、减轻企业负担、增加财政收入、支持企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国土局窗口结合实际情况,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制定试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对象即为在《关于全面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萧政办发〔2007〕23号)施行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出让年限不足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项目。上述符合规定的企业若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在使用年限届满前两年提供相关资料向国土萧山分局提出申请续期。土地续期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区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经信等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进行联审,共同完成用地单位的续期工作。各联审部门将按照企业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续期形式、续期年限,同意续期的将该续期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后,再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出让金及规费。
《续期办法》规定了准予续期、临时续期、不予续期三种类型,同时结合区经信局的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体系,按续期类型确定了不同续期的年限及收费标准。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办理续期手续:1.符合我区现行产业发展导向,不属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的禁止(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和项目的;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功能性规划等要求的;3.符合我区环保节能减排等要求的;4.当年被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企业和B类企业。A类企业最长续期20年,B类企业最长续期10年。也可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租赁期限与续期期限相同。
对于虽不符合续期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办理临时续期: 1. 属于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内的限制类产业和项目;2.虽属禁止(淘汰)类产业,但被列入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的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平台出具意见并经经信部门认定后,可在整改期限内予以临时续期或租赁;3.已列入“退二进三”计划的产业和项目,由所在镇(街道)、平台出具意见并经发改部门认定后,可在计划期限内予以临时续期或租赁;4.虽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或已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项目,但近期内无改造计划又难以盘活的,可由所在镇(街道)、平台认定后予以临时续期或租赁;5.当年被列为工业企业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类、D类的企业,可在征得区经信部门意见后予以临时续期或租赁。临时续期的企业,A类企业一次最高为5年,B类企业一次最高为4年,C类企业一次最高为3年,D类企业一次最高为2年;也可以租赁方式办理手续,租赁期限与续期期限相同。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将不予续期:1.已被列入我区现行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禁止(淘汰)类产业项目;2.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4.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予办理的其它情形。经联审不予续期、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由出让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予以依法收回。
对续期及租赁收费标准,按现行基准地价的20%确定出让金基数,在这个基数上再按联审确定的续期年期(对照《不同年期基准地价表》)进行修正。不同等级的企业将采取分等级收费,A类企业按照标准收取,B类、C类、D类将A类企业的基础上分别上浮5、10、20个百分点收取。对于租赁的费用,则统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的相关规定,按年收取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标准按照相同条件下的续期出让金乘以土地还原利率确定。
萧山区《续期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于浙江省乃至全国的工业用地到期续期政策都是一种探索、先行先试 ,无论从续期程序还是出让金收费标准,相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续期来讲,都适当地从轻、从简处理,充分考虑了萧山的实际情况以及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促进萧山企业经济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