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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艺术品市场经营秩序,近日,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文广新窗口根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县所有从事艺术品经营的单位,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办法》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书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工艺美术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复制品。《办法》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也应办理备案手续。据统计我县共有艺术品经营单位36家,通过电话和上门联系,目前已经有5家艺术品经营单位完成备案工作。
下一步,窗口工作人员将积极与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对艺术品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努力做好《办法》的解释、宣传工作,并要求各经营单位如实、及时填报《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对上报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发放《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