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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0月8日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只要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根据《办法》,备案管理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办法》规定,备案机构在备案阶段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新规出台前审批窗口已受理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改办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备案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的备案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提条件。备案完成后,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并大幅精简企业办理流程,切实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
《备案》与“逐案审批制”相比较,备案管理制纸质材料减少90%,从原来要求准备20多种审批资料,实行备案制后只需6种,从而大大缩减办理时限,从十月下旬办理的二件外商企业备案情况情况看,受到办事群众的高度认可,切实方便了企业和群众。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