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以下简称“交易目录”)明确了6大类107项“应按要求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的项目,其中包括3项产权与10项特许经营权。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国有产权、资源进场交易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统一进场交易的国有产权资源范围细化为6项,并对工作职责、交易程序及方式、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日前,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就“若干规定”出台两年来余杭区国有产权资源进场交易情况进行了调研,并结合杭州市及周边县市区的经验,以期探寻一条依法合规、阳光公正、切实可行的余杭产权进场交易之路。
一、余杭区产权进场交易现状
据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数据统计,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产权进场交易项目共计7类42个,成交总金额为3164.658万元。其中房产出租19个,成交金额为982.14万元;房产拍卖1个,成交金额915万元;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7个,成交金额569.048万元;车辆拍卖9个,成交金额116.27万元;国有资产经营权2个,成交金额37.2万元;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2个,成交金额515万元;其他产权交易(废旧、不良物资及工商罚没物资)1个,成交金额30万元(表一)。
(表一)
时间 |
国有
资产
经营权 |
国有企业资产
所有权 |
房产
出租 |
房产
拍卖 |
公共场所
广告位
使用权 |
车辆
拍卖 |
出租车
经营权 |
其他
产权 |
成交
总金额
(万元) |
2012 |
0 |
0 |
3 |
1 |
1 |
0 |
1 |
1 |
1207.408 |
2013 |
2 |
1 |
11 |
0 |
5 |
6 |
0 |
0 |
1470.75 |
2014.1-5 |
0 |
1 |
5 |
0 |
1 |
3 |
0 |
0 |
486.5 |
从整体情况看,目前产权进场交易虽然数量不多,但是涉及金额并不算少。进场交易遵循《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余公资〔2013〕8号)要求,由甲方向区财政局国资办提出交易申请,委托评估后,经审批同意进场交易。交易中心负责接受报名、收取保证金、发布公告、提供场地等,由拍卖公司负责现场竞拍,价高者得。产权交易档案在交易中心留存备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一)应进未进,场外交易缺乏监管。
根据“交易目录”和“若干规定”中,对须进场交易的产权类项目范围的划分可见,目前在区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产权种类只是其中极少部分,进场交易量与实际产权交易量存在极大量差。(表二)
(表二)
文件 |
类别 |
序号 |
须进场交易项目 |
《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余政办〔2010〕2号) |
产权 |
1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 |
2 |
国有(集体)企业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股权的转让 |
3 |
涉及国有(集体)权属的其他有偿使用的交易品种和相关公共资源衍生权 |
特许经营权 |
1 |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
2 |
采矿权出让 |
3 |
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 |
4 |
客运线路经营权转让 |
5 |
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
6 |
公交线路经营权出让 |
7 |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权出让 |
8 |
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出让 |
9 |
集中供热特许经营权出让 |
10 |
污水处理权交易 |
《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国有产权、资源进场交易的若干规定》(余政办〔2012〕225号) |
国有产权、资源 |
1 |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依法有权处置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包括各类房产出租出售、车辆拍卖等 |
2 |
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 |
3 |
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城市出租车经营权、客运线路经营权、污水处理权等政府特许经营权 |
4 |
水域资源开发权(如养殖、挖沙等),景区开发权,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权等 |
5 |
广场、公园、道路、桥梁及政府重大活动的冠名权等 |
6 |
其他依法依规允许实施的国有产权、资源转让 |
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须进场交易项目与余杭实际存在偏差,有待调整。表二19项产权交易项目中,有8项明确无法实现交易。其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已明确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所交易;客运线路经营权、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的3项转让,在实行“公交一体化”后,相关经营权已固定;城市供水、管道供气特许经营权也已固定为水务公司和港华燃气;集中供热不符合余杭实际;山林开发承包权根据《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产权变动管理暂行规定》,区内国有林场产权变更交易须经省林业厅评估、立项、核准后进行,区级部门无此权限;景区开发权在省市区均无此项交易。故“交易目录”中涉及产权相关内容需要调整。二是个别产权交易项目缺乏法定监管部门,职责难以明晰。“广场、公园、道路、桥梁及政府重大活动的冠名权”一项,在余杭区内尚未出现过此类交易,且据向杭州市产权交易所了解,在省市范围内也极为罕见,法定监管部门不明,督管难度极大。三是场外交易过多,缺乏监管。除前述9项以外,现可交易的10项产权交易项目涉及区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分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农业局、城管局等6个法定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除经国资办审核后的项目、一年一度的城市出租车经营权转让及部分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交易外,大部分产权交易游离于场外,无从知晓,无法监管。如经城管局批准同意交易的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虽主管部门提醒须进区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但许多项目业主私下交易的情况仍十分普遍。
(二)制度缺失,交易规则亟待规范。
目前除《关于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余杭区国有产权、资源进场交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余政办〔2012〕225号)、《关于国有企业产权、资源进场交易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余公资〔201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产权、资源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余公资〔2013〕8号)三个文件,但多数法定监管部门未针对国有产权、资源进场交易制定各自成文成系统的行业管理规范与交易细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有规则,但不成文。如财政局国资办列出了权力清单、操作流程图,区交通局运管科有出租车运力投放招标评标办法,区城管局着手于“临平城区户外规划”试点,计划于2015年出台广告位招投标实施细则。另一种是等待观望,无限延期。如采矿权出让,目前没有该项交易,但不能断定今后不会有,故国土分局暂将交易规则制定搁置;污水处理权交易目前也未制定相关交易规则。行业监管制度的缺失,也是现今产权交易市场乱象频出、监管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种类有限,交易范围有待拓展。
对于“国有产权”的界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定义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解释为“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我国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经营性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金融类企业及其他各类性质企业的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政府特许经营权、采矿权等政府公共资源;林业产权;环境产权;文化产权;不良资产;农村土地经营权等10类。其中,除金融类与其他性质企业外,都属于国有产权范围。
目前余杭区交易目录中的可实现交易的产权与特许经营权共计10项14种,已进场交易的也只有其中7种,且多集中在物权交易,对于国有(集体)相关文化产权、不良资产、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在交易目录及进场交易中均无涉及。
二、现行产权交易管理模式浅析
据了解,目前杭州及周边地区产权交易管理模式大致可分四类。一是“杭州模式”,管办分离。杭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作为进驻部门之一,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独立,企业化管理,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现场监管。主要进场交易的产权项目有股权、债权、设备物资、房地产产权、房地产租赁权、排污权、涉案财产、知识产权、机动车、拆房承包权、罚没物资、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高端商品、黄金交易、农村产权、金融资产、其他等17项,2013年交易额57亿元。二是“海宁模式”,要素集中。2013年,浙江省在海宁市实施要素配置市场化综合改革试点,成立了浙江江南要素交易中心,除整合了住建、交通、林水项目招投标相关职能外,主要承接土地、排污权、能源等稀缺类资源的一、二级市场交易,并与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合作,成立了海宁股权运营中心,进驻要素交易中心。同时开发要素网上交易平台,试行网上拍租竞价。三是“绍兴模式”,全权交易。绍兴市产权交易中心成立于1994年,2004年并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3年产权交易额11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市级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权操作,广告位出租等市场化行为由其中介机构会员操作,交易中心负责审核进场交易资格,公管办负责审核文本、备案及投诉处理。四是区县市模式,相对松散。目前杭州地区七县市区产权交易模式基本一致,由业主委托拍卖公司进行,国资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备案,交易中心只提供场地。进场交易种类零散,多数对产权交易管理薄弱,仅桐庐制定了“招投标统一平台拍卖机构管理办法”,建立预选库,从2011年起对拍卖公司实行招标入围管理。
三、规范区级产权市场方式探索
鉴于余杭区产权交易现状,结合周边地区产权交易管理经验,拟对强化产权交易管理、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产权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治理腐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应进必进,建立专业产权交易平台。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规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必须进入省级以上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余杭区产权交易可考虑借用杭州市产权交易所已有的资源与优势,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市产权交易所分支机构,一是可以解决产权进场交易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发挥市场和政府两方优势,推进各类产权进场交易;三是可解决面对产权交易种类繁多、专业性强,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的问题,同时更好地贯彻“管办分离”原则,强化交管办的监管职能。
(二)强化监管,建立产权交易制度规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因此,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必须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协调作用。纯市场化交易,如果缺乏监管和制度规范,容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故必须由各法定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打造规范、统一、阳光的产权交易市场,并保障其健康发展。就余杭而言,一是要因地制宜,修订产权交易进场目录。根据实际现状,与市产权交易所及各法定监管部门共同商议,删除确实无法实施的产权交易项目,增补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并明确进场交易权限。二是要建立规范,明确各类产权交易规则。根据完善后的产权交易目录,由各法定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产权交易管理制度,规范交易流程,实现各类产权有序流转,以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三是要强化监管,切实推进各类制度的贯彻执行。尤其是“若干规定”中对于“加强国有产权、资源交易行为管理”的要求,各法定监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认真履职,切实加强交易监管,规范交易程序,严禁国有产权、资源场外交易,严肃查处违规交易行为。
(三)开拓创新,探索产权交易多元模式。
在确立交易规范、建立完善交易平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稳步推进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深入探索产权交易多元化模式。一是探索产权网上交易模式。借鉴淘宝网上司法拍卖,综合利用现有产权网上交易平台,结合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探索区内产权网络竞价交易,以进一步提升产权交易成交效率,节约交易成本,避免暗箱操作,防止商业贿赂,真正实现阳光交易。二是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根据余杭区权属与区域特点,推进产权进场交易种类多样性发展。如增加拆房承包权及农村产权等。尤其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流转提出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应以镇街为主体,着力促进农村集体产权进场公开交易。三是拓建产权交易二级市场。在大力发展和推进一级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根据产权交易市场需求,联合市产权交易所与区各法定监管部门,进一步对产权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予以规范,尤其是国有(集体)资产流转中涉及的产权二级市场交易,促进资产增殖,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财政部令第3号)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七届三中全会)
(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