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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定纳税人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除提供税务登记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等资料外,还需提供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于代开金额少于1000元的,免予提供此证明。
从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获悉,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等可以到经营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次申请开票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据统计,我县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一性申请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份额,占总代开普票份额的比重,每月都超过50%。另据测算,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到国税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次性金额小于5000元的纳税人比重会大大增加。即,根据上述2016年第7号公告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每月代开普票都会有50%以上的纳税人得此实惠。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