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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区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改革后,取消了简易注销适用企业设立年限、注册资本等限制,进一步扩大了简易注销适用的企业范畴,使得更多企业可自行选择普通或简易程序来退出市场机制,同时办理简易注销所需材料进一步简化,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时效进一步缩减,让群众真正能少跑路,实现“最多跑一次”。
我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适用对象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通过这项改革,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材料精简为4份:一是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三是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四是营业执照正、副本。相较于一般注销程序企业,简化了申请材料,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企业携相关资料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工商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适用简易注销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8类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当场予以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
(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