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是党章和党内有关发展党员工作法规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党员权利、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民主的具体步骤。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是全面从严治党、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应当从申请入党、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几个环节入手,把握具体要求,严格工作流程。
(1)递交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入党申请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党组织派人谈话。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3)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
(4)报上级党委备案。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5)指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
(7)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8)确定入党介绍人。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9)进行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10)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11)支部委员会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12)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主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4)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5)上级党委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16)上级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17)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18)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19)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20)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21)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递交所在党支部。
(22)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提出的转正申请后,先由党小组提出意见,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3)报上级党委审批。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审批结果,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4)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