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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内选举中保障选举人权利
在党内选举中,选举人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党员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选举人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进行选举时,选举人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员代表;召开党的各级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选举时,选举人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意志。上级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切实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保障选举人权利,保障选举顺利进行。具体措施是:
(1)建立健全支部党员大会制度,按期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
(2)党支部进行选举时,应当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对候选人的情况应向选举人作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3)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阻挠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方案选举,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4)每个党员都应当正确对待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应该尊重别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5)上级党组织对于侵犯选举人与被选举人权利的行为,应严肃处理。尤其要严肃查处选举中的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在选举中如发现搞非组织活动,以及追查选票、虚报票数等违反党章和有关选举工作条例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