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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条例自1994年2月26日发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进行过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审批做了哪些重要修改?
明确将医疗机构审批分为许可制和备案制。与《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里的诊所备案制进行法理上有效衔接。
具体来看,原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现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同时,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早在2018年6月,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就已经提出,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0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包括“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2022年1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诊所基本标准(2022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目前正式文件尚未正式发布,小编也将继续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