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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59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办法》已正式施行,针对《办法》中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关心关注的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01
Q: 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要求发布后,检验机构应通过何种途径提交采信机构申请?
A: 检验机构提交资质申请的路径为海关总署“单一窗口”门户网站-业务应用-标准版应用-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备案管理-机构信息,具体操作请参见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附件3《“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管理”事项服务指南》和在单一窗口网站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机构端)》。
02
Q: 采信机构申请表如何获取和提交?
A: 申请表在海关总署网站(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0号附件3)下载,规范真实填写并经机构授权人签字和/或机构盖章后,在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系统以附件形式提交。
03
Q: 采信机构申请表中机构授权人有什么具体要求?
A: 申请表中的机构授权人,指申请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供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在资质申请时以附件形式提交)。
04
Q:《采信办法》第七条中,要求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是指什么?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A: 对于国内检验机构,该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是指营业执照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检验机构需提交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合法经营资质证明。
05
Q:《办法》第八条,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有近三年在国内外无与检验相关违法记录的声明,那么成立三年以内的检验机构可以申请列入采信机构吗?
A: 可以申请,海关总署对申请采信的检验机构进行评估审查时,将参考检验机构成立年限,综合考虑检验机构的资质能力。
06
Q: 申请机构全称有多个,可以同时申请吗?如果只能申请一个以哪个名称为准?
A: 一家独立法人机构只能申请一个名称,以法人信息为准。采信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中的机构名称应与申请时填写的名称一致。
07
Q: 检验机构提交采信机构申请后,如何查看评估审查状态?审查结果如何得知?
A: 申请机构可在采信管理系统的备案管理中查询申请记录,可查看已申请的记录和申请状态。通过审查的,申请状态显示为“审核通过”,审查结论也将通过采信管理系统中的“公告消息-消息通知”栏目及邮件通知,海关总署网站也会依法公布采信机构目录,检验机构可关注查看;
如果申请状态显示为“已退回”,申请机构可点击查看详细原因,根据海关总署反馈意见进行完善,如申请机构须进一步说明问题、补充相关资料或进行修改等,满足条件后可再次申请。
08
Q: 实施采信后,是否每批进出口商品都需要提交检验报告?
A: 不强制进出口商品实施采信,企业可根据通关需要,自主选择是否申请采信。如进出口企业申请采信,则在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时,海关依法将采信机构签发的检验报告作为合格评定依据;如进出口企业不参与采信,则海关按照原有法定检验程序对相关进出口商品实施取样送检,并根据检验结果开展合格评定。
09
Q: 在对检验机构的审查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认可等是否有优先级之分,还是具备其一即可申请?
A: 海关总署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的各项要求评估审查检验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认可等均为检验检测领域的权威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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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采用CNAS认可作为申请的资质证明,是否必须同时具备CNAS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
A: 检验机构应取得与其申请的采信商品范围相匹配的资质,海关总署发布的可实施采信的商品范围及要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机构申请列入多个采信商品的采信机构目录,需要综合判定需要的资质认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的申请情况提前咨询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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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列入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是否可在中国境内各地从事被采信业务?
A: 采信机构在我国境内不具有地域区别,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按照《办法》及相应的资质管理要求开展与采信相关的检验检测业务,签发的检验报告可以在全国海关依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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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采信机构评估审查周期是多长时间?
A: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采信的检验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包括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检查等形式,采信机构的评估审查周期长短,取决于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验证信息获取的复杂程度等,不同于行政许可,没有法定的评审期限。
(钱江海关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