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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市发〔2016〕1号)、《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在我省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杭信办〔2014〕11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杭州市文化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诚信自律,结合杭州实际,决定在全市试行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开展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完善文化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杭州市文化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营造文化市场诚信经营氛围,促进我市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文化市场经营主体黑名单确认
将有下列严重违法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
1)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的;
2)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许可证的;
3)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撤销或者因伪造、变造许可证、批准文件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行政处罚的;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业务,或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或在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以假唱、囤票或其他手段欺骗观众、恶意炒作、操纵市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网络文化企业经营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严重违反有关法规规章,被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以上的;
6)因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7)因出版、印刷、发行非法出版物,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8)因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或因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经营行为被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2、开展文化市场黑名单信息应用
1)在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对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法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把文化市场黑名单列为文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中的重点监管级别,将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行政约谈,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3)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评奖评优资格,取消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的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资格
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文化市场黑名单制度是文化市场信用监管的基本制度。开展黑名单管理是适应简政放权、先照后证改革、创新文化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迫切要求,是完善文化产品准入退出机制、实现文化市场精确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扩大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通过黑名单管理,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监管效能,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建德市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