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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文件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同时,根据《浙江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更新于2016年6月29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1.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预缴,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预征,标准为每块标准砖0.06元。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以下标准预缴:(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征3元;(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征1元,非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征1.5元。3.从2015年10月起1日起,按以上规定标准80%征收”。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要求,市经信局窗口积极与市财政局综合科交流沟通。一是达成了收与不收的问题,由于存在杭州地区部分县(市、区)自2016年起采取缓征的办法,我们经信局和散装办也一直犹豫不决,通过跟财政局的商讨确定,我们按要求执行上级政策征收;二是取消“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科目,根据政策,调整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科目;三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增加新标准:(一)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按预算水泥使用量每吨预征3元;(二)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设工程,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征1元,非全钢架结构的按每平方米预征1.5元。
完成了以上工作,经信局窗口进一步完成征收办理的前期工作。一是修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征收结算告知单》,确保办事单位能一次性告知到位;二是与审管办业务科进行了对接,对中心办证系统进行了修改,不再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事项,启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事项进行办理;三是修改征收记录登记明细表,进一步规范上报。
(临安市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