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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资金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360号)精神和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实际操作规程,2017年3月1日起,我市医保个人账户历年资金将适度扩大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在定点医药机构内发生的自费、自理和自付医疗费。其中自费医疗费包括以下几种:
(一)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的西药、中成药(不包括滋补类);
(二)中药饮片复方支付单味不支付的饮片(不包括单味和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及相关医用材料;
(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超出限定支付范围或支付限额的自费医疗费;
二、在本统筹地发生的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三、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社区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费。
四、在本统筹地购买的浙江省人力社保部门公布范围内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用。
(市医保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