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办企业第一步就是申报企业名称,我们今天就来讲讲怎样才能顺利的申报企业名称。关于名称申报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操作流程,第二是名称申报规则。
我们先来讲一下名称申报的操作流程。
搜索浙江政务服务网,找到浙江企业在线,点击我要办企业,接下来系统会跳转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登录界面,可以选择个人用户登录也可以选择法人用户登录。您可以用之前注册的账号登录,如果没有注册过,请新注册一个再登录。登录完成后点击左侧我要企业开办,选择我没有名称,阅读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申报注意事项,完成后点击我已阅读。根据提示填写相关信息。
如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是,如果不在就不选择。根据注册地址选择行政区划和街道。选择自己要申报的市场主体类型。根据冠名类型,选择省名或者市(地)名。由个体户转型,选择是个转企就选择是,如果是新设企业选择否。
跳到名称信息界面。名称主要是由是部分构成,就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行政区划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放在前面、中间或者后面。输入字号,字号就是自己想的一个“名字”。输入名称行业,名称行业需要规范,输入行业以后会跳到行业代码界面,根据自己情况选择相应的行业代码。选择组织形式,组织形式里面先选择企业类型,在选择组织形式。全部选择完成以后点击下一步。
这个时候如果名称没有问题就会跳到下一步填写企业信息,如果在同行业中存在相同字号,系统会跳到您所申请的企业名称在同行业中存在相同字号,请重新申请,并会提示与那家公司重名。这个时候就点击重新查重,再取一个字号查重;如果名称含有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系统会提示您所申请的企业名称,含有禁止使用的内容和文字,依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属于禁用名称范畴,请重新申报。同样点击重新查重,再重新取字号查重。直到名称查重没有问题以后再进入下一步填报企业信息,这个时候名称流程算完成了。
接下来我们再讲讲名称规则。名称主要包括禁止性规则和限制性规则。
禁止性规则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三、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四、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七、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八、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九、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十、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十一、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限制性规则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三、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六、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七、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八、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九、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一、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二、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三、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十四、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十五、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