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多仓协同及仓储一体化试点
发布日期: 2024- 08-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审管办

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是连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各级医疗机构、零售企业和患者的纽带,在整个医药供应链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国家历来重视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要求。2021年,商务部出台《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10月21日),鼓励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明确“加快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加强智能化、自动化物流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升级应用。推进区域一体化物流的协调发展,探索省内外分仓建设和多仓运营。鼓励第三方医药物流发展,推动药品冷链物流规范发展,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现代医药物流体系”。

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推动药品流通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开展多仓协同及仓储一体化试点,拟选取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浙江震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个大型集团型企业(以上为其集团的牵头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为全面统一工作要求,精准评估工作成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有关要求,结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试点企业需于8月份向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主要涉及仓库变更)。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等要求,明确各试点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载明信息格式为:

(一)试点企业在设置了自营仓库的(第一类仓库),如实载明地址信息,该地址位于多个仓库地址之首。

(二)试点企业将“自营仓库”设置在集团内指定场所,即就近(业务就便)的集团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仓)的(第二类仓库),仓库地址为该第三方物流企业,需在地址后加注“(不含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三)试点企业需在集团内其他协同仓库,即第一、二类仓库以外的集团内第三方物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类仓库),可以委托储存方式,逐一载明仓库地址,加注“委托……储存、运输(不含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含冷藏、冷冻药品)”,该仓库地址信息位于第一、二类仓库地址之后。

(四)作为多仓一体化协同仓的,需在地址后加注“(多仓一体化)”。

(五)仓库地址需至少具体至独立的建筑物,如“杭州市XX区XX街XX号1号楼”;街道门牌号对应唯一建筑物的,载明门牌号即可,如“杭州市XX区XX街XX号”。

(六)试点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仍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载明仓库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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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开展多仓协同及仓储一体化试点
发布时间:2024-08-05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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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是连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各级医疗机构、零售企业和患者的纽带,在整个医药供应链中扮演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国家历来重视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明确“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要求。2021年,商务部出台《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1年10月21日),鼓励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明确“加快发展现代医药物流,加强智能化、自动化物流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升级应用。推进区域一体化物流的协调发展,探索省内外分仓建设和多仓运营。鼓励第三方医药物流发展,推动药品冷链物流规范发展,构建便捷、高效、安全的现代医药物流体系”。

为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推动药品流通行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开展多仓协同及仓储一体化试点,拟选取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浙江有限公司、浙江上药新欣医药有限公司、浙江震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5个大型集团型企业(以上为其集团的牵头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为全面统一工作要求,精准评估工作成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有关要求,结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试点企业需于8月份向各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主要涉及仓库变更)。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行政许可规定(试行)》等要求,明确各试点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仓库地址”载明信息格式为:

(一)试点企业在设置了自营仓库的(第一类仓库),如实载明地址信息,该地址位于多个仓库地址之首。

(二)试点企业将“自营仓库”设置在集团内指定场所,即就近(业务就便)的集团内第三方物流企业(协同仓)的(第二类仓库),仓库地址为该第三方物流企业,需在地址后加注“(不含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三)试点企业需在集团内其他协同仓库,即第一、二类仓库以外的集团内第三方物流、药品批发企业储存运输药品的(第三类仓库),可以委托储存方式,逐一载明仓库地址,加注“委托……储存、运输(不含疫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含冷藏、冷冻药品)”,该仓库地址信息位于第一、二类仓库地址之后。

(四)作为多仓一体化协同仓的,需在地址后加注“(多仓一体化)”。

(五)仓库地址需至少具体至独立的建筑物,如“杭州市XX区XX街XX号1号楼”;街道门牌号对应唯一建筑物的,载明门牌号即可,如“杭州市XX区XX街XX号”。

(六)试点企业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仍按《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载明仓库地址。